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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投资担保的法律依据

文章来源:财经网   发布时间:2010-7-30 8:09:23
    
    随着民营经济的飞速发展及国家鼓励民间融资借贷的政策,投资担保已成为那些寻求资金稳步增长的稳健型、保守型投资者的新选择。作为中原地区有重要影响力和经济实力的担保公司——河南鼎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凭借完善的制度、严谨透明的运作赢得了越来越多投资者的信赖。但很多人对投资担保的法律依据仍不很清楚,现就对此做一阐述。
    关于担保收益。投资担保收益就是借款人支付的利率,现年收益一般在12%—13.06%之间。最高人民法院(民)发(1921)21号通知《关于人民法院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投资担保利率是借贷双协商的结果,只要不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即受法律保护。
关于强制执行公证。出资人与借款人达成借贷协议并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后,一旦违约,债权人无需经过法律诉讼程序可直接要求当地法院对抵/质押资产进行处置,以保障自己利益。依据是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包括利息)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由出借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担保公司职能。正规担保公司一般都承诺本息到期无法偿付时,公司先行代偿。该依据是《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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